合格评估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教育部针对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院校评估的各类新建本科院校开展的一种认证模式评估 。评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文件为依据,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 。评估对象主要是新建本科高校,重点是“三基本”,即基本办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基本教学质量。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获得“通过”结论的学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

合格评估始于1994年,首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于当年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进行。2011年以后开始的合格评估主要是针对2001年以后新成立的本科院校。评估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二十字方针,核心内涵为“四个促进、三个基本、两个突出、一个引导”。

历史沿革 1990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包括“合格评估”在内的评估制度199412月,国家教委专家组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进行了首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对象主要是1978年后新成立的本科院校。2011年,教育部提出“五位一体”的评估工作新方案,其中的院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两种。此后开始的合格评估主要针对2001年以后新成立的本科院校,评估重点为“三基本”:基本办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基本教学质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4年工作要点:按照合格评估规划,稳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3]

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考察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相关材料。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

8.结论审议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结论建议,并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通过”的学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2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四、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光评估”,推进评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10.评估信息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家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11.评估监督

合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 [1]

评估体系与核心内涵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二十字指导方针。

评估的核心内涵概括为“四个促进,三个基本,两个突出,一个引导”。“四个促进”指促进办学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规范,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三个基本”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两个突出”指突出服务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一个引导”指引导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评估指标体系由7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和39个观测点构成(民办院校为40个观测点),一级指标包括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教师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与课程建设、质量管理、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教学质量。 [9] [11]

评估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数据分析、专家现场考察、结论审议和发布、整改提高五个环节 [11-13]。学校自评阶段需形成《学校自评报告》。专家进校考察前会审阅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专家进校考察方式包括深度访谈、听课、调阅材料、考察、座谈等。考察结束后,专家形成个人考察报告,专家组汇总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提出结论建议 。

评估结论与结果使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结论的形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专家个人根据观测点达标情况独立判断与投票,专家组汇总形成建议结论;第二阶段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最终结论由教育部审定。

具体的判定标准为:专家投票中,通过的票数大于等于三分之二,或39个观测点中有33个及以上达到基本要求,则结论为“通过”;不通过的票数大于三分之一,或39个观测点中有9个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则结论为“不通过”;若票数介于“通过”与“不通过”之间,或39个观测点中有78个达不到基本要求,则结论为“暂缓通过”。

评估结论为“通过”的学校,五年后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三年,整改期间对学校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措施(对“不通过”的学校表述为“限制招生”)。整改期满后,学校需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并停止其招生。

与其他评估的关系 “五位一体”的本科教学评估制度中,院校评估主要包括合格评估与审核评估两种基本模式,此外历史上还存在水平评估模式。

合格评估属于认证模式评估,主要针对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

审核评估则不同于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它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国家不设统一评估标准,结论不分等级,形成写实性审核报告。

水平评估属于选优模式评估,重点是评价高校办学水平并选“优”。

新建普通本科高校须先参加合格评估,原则上获得“通过”结论5年后,方可参加审核评估 。

意义与常见问题 合格评估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上,具有入门认证的意义,评估顺利通过才能为学校进一步争取成为硕士学位建设点铺就道路;在学校层面上,具有学科、专业优化整合的意义;在地方政府层面上,具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意义。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

专家考察中常见问题包括:办学定位与领导作用发挥问题、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紧密、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人才培养方案思路不清、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质量保障体系不完善、课程教学与考试方法陈旧、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不高、实践教学薄弱、教学经费不足等。

撰稿  李江凌

一审  陈   茵

二审  王天佐

终审  李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