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年度考核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治理效能,强化考核的激励与导向作用,激活教职工创新力,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目的、对象与周期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一)客观评价教师年度工作绩效,促进教师教学、科研、参与学院建设及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为专业教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奖评优提供依据;
(三)引导教师职业发展,推动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法政学院在职专任教师。
第三条 考核周期
以学年度为考核周期,原则上一学年一考核。一般每年6月启动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考核方案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及流程,并向全院公布;
第五条 考核流程
(一)个人总结述职:教师根据考核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进行述职汇报;
(二)业绩考核评价:各基层单位(教研室)组织教师述职,提出评议意见,形成考核推荐等级。
(三)学院复核: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考核会议,对基层教学单位报送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教职工考核等次;
(四)公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教师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申请复核,由领导小组复审并反馈;
(五)结果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师德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5%,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优秀(85分及以上):全面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在教学、科研、参与学院建设或产教融合等方面表现突出,无师德师风问题及教学事故;
(二)合格(60-84分):完成年度基本任务,无重大工作失误,无教学事故;
(三)基本合格(50-59分):未完全达到考核要求,或存在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四)不合格(50分以下):未完成基本任务,或存在师德师风问题、重大教学事故等。
第七章 一票否决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
(二)考核期内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
(三)弄虚作假、严重工作失误的教职工;
(四)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
(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2起及以上或一般教学事故3起及以上的教职工;
(六)年度教师工作量完成度低于70%的教师;
(七)其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教职工;
(二)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或一般教学事故2起的教职工;
(三)年度教师工作量完成度低于80%的教师;
(四)其他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第八章 教职工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优秀等次:在评优评先、岗位晋升、职称评聘、劳动关系续聘中优先考虑;
(二)基本合格等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得发放本单位年度奖励金,下一年度绩效奖金按70%发放。一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等方面的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调整岗位和降低薪酬标准。
(三)不合格等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本单位年度奖励金,下一年度绩效奖金最多按50%发放,情节严重的,不发放绩效奖金。两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并予以调整岗位和降低薪酬标准或解聘,拒绝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因受到处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仍在受处分期间的教职工,绩效奖金发放按照《2026美加墨世界杯官网教职工处分规定》执行,不在受处分期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政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